龙湾区音乐作品著作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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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音乐作品著作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作者:温州志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4 08:02:53

我们知道,有时候有些属于个人的东西是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但是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实物性质的,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软件更是受人关注。那么,如何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公示查询?相关流程您是否了解?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查询软件著作权可以通过两个途径:

一是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查询要求,并在缴费获取查询结果;

二是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

1、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首页。

2、在“温州版权登记大厅”栏目下的右侧,进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

3、在公告页面处录入“软件名称”、“登记号”、“著作权人”其中任意一项进行查询,就可以查询到已登记并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

版权局在办理著作权登记时不鉴别独创性,或许更为准确的说法是:不对独创性进行实质审查,原因在于:

1.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任何手续,著作权登记的主要作用是公示和在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作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登记是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的。如果(仅仅是如果)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并经登记后取得。则有必要在登记时进行实质审查。

2.所谓「独创」并不要求与众不同。即使实质相似也还不能排除二人同时各自独立创作了相同作品的可能。所以著作权的原创性判断一般是「接触」「实质相似」标准。这个判断方法只能做两两对比。版权局即使可以可以通过审查发现两个软件实质相似,但绝不可能通过对代码的审查认定「接触」。

综合以上两点:著作权登记中进行原创性的审查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和专利制度进行对比或许有助于理解:

如果两个人各自独立的开发出了实质相似的软件,他们都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而在专利制度中,即使两个人各自独立开发出了实质相似的技术,只有先申请的能获得专利权。

更深刻的原因是著作权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而专利保护思想。

专利制度和著作权制度的区别导致专利申请时对新颖性(就是不同于现有技术)进行审查,而著作权登记中对此类似的独创性不做审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

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针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的问题,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权利主体资格的认定

(一)注册证明在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中,原告一般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授权的发行人)。如果是前者作为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则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为适格的主体,证据一般为该软件的注册证明,依各国通例,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便产生,所以享有或行使著作权无需以是否出版或履行登记、注册或其他任何类似的程序为前提,但为诉讼起见,提供著作权来源国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或出版物以证明自己为著作权人,无疑为较便捷的途径。

如果是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则其应提供使用许可合同,如果合同就侵权诉讼的资格做了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可以按约定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一般而言,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只有在取得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形下或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放弃的情形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证与认证要求如果原告提供的著作权证明为域外形成的,为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1款对域外形成的证据要求,该著作权证明还必须经过权利来源国的公证机关或公证人的公证及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

(三)《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双边协议作为著作权人的外国公司或自然人,在提供该软件著作权在本国或第三国的注册证明书的同时,应确保其著作权的来源国与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与中国有双边协议,若两国均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则根据其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其可以直接享有中国的法律为其著作权提供的保护,即与中国的著作权人享有同等的待遇。若在双边协议中,约定有同等待遇或互惠的要求,则也可以受中国的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过网络或电视接触到许多影视作品,所谓影视作品是一种艺术成品的总称,它是由摄像机记录在胶片上,由播放器放映的。与作品、音乐版权一样,影视作品的抄袭现象也频频发生。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影视温州版权登记流程,帮助大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作品版权。

版权登记介绍:版权就是著作权,是著作者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著作者想享有版权,必须需要向版权机关进行申请。影视版权登记流程:

1、版权登记的办理流程大概: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

2、填写版权登记申请表:在中心网站上或者委托代理机构,按要求填写申请表,进行提交确认。

3、提交版权登记所需申请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4、缴纳版权登记申请费: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登记机构会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6、补正程序:根据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没有提交补正资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再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7、通过受理,获得登记证书。影视版权登记流程中需要的材料:申请表和身份证明→版权保证书→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说明书→作品的样本。

影视版权登记的好处:

1、版权登记后可通过收版权费来拓宽事业经济。

2、登记版权后有法律保护,如是有侵权行为,可用版权证书控告对方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3、保护剧情和创作,避免被他人抄袭。以上就是影视版权登记流程的全部内容,如果你在该流程上有任何疑问,可咨询为你解答。

收到著作权侵权信函,企业应该这样应对!

在日常经营生产过程中,企业都会用到各种各样的文件、图片甚至是字体。而这些都是容易引起侵权的。经常会看到某某公司因为字体问题造成侵权等等。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讲,如果企业收到著作权侵权信函,该如何应对。

1、组织企业内部进行自查。鉴于目前一些权利方发出的法律函属于批量发送的格式文件,在函件中可能没有明确指出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侵犯了何种权利。因此,企业需要根据函件线索在产品、包装装潢、网站、宣传材料、自媒体等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对方知识产权之处,进行全面自查,了解可能涉及的侵权规模。

2、查阅委托设计合同,搜集己方合法来源、合理使用等证据,以备未来抗辩。如果被控侵权的字体、图片等系委托第三方设计的,确认合同中是否对设计内容约定了权利担保条款,并准备付款记录、发票等履行证明。

3、进行侵权判断。由于个案均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建议企业在遭遇此类情形时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评估。

4、与委托设计的第三方取得联系。确认其是否购买正版字库、软件或美术素材,以及,审查其获得授权的范围、有无包括商用等。

5、对确认侵权的字体、软件、图片等,及时停止侵权,删除、销毁侵权载体或寻求替代方案,以防突如其来的证据保全。

6、对于需要依赖诉讼证据保全才能固定侵权证据的软件,权利方的维权需要通过法院启动现场证据保全。对权利人来说通常难度较大。法院工作人员有限,案件堆集如山,总不能天天启动证据保全而置其他案件于不顾吧?因此,掌握这一情况时,企业应对及谈判的节奏可以更加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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