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音乐作品著作权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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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音乐作品著作权费用是多少?

作者:温州志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7 08:42:39

温州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软件著作权、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

版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版权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版权登记委托流程: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单位申请),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2、提供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样一式两份及版权登记确认书;

3、签订委托合同,交纳费用(官费及代理费),在《版权代理委托书》上委托人一栏中盖章,不必填写。

申请版权登记的好处: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

版权有效期:

自然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那么,温州版权登记的重要性是什么?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

1、得到法律认可保护。

国家支持和保护原创作品,作品在经过登记后,可以获取权威版权证书,即可从法律层面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智慧成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

2、掌握维权举证材料。

版权登记可以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版权证书能直接获取著作权归属的证据,当产生纠纷时,在司法诉讼时作为权利的证明。

3、便于版权作品交易。

作者在进行版权贸易、版权转让、版权许可等活动时,需要版权证明文件来方便与另一方签订合同,促进版权作品更好地转化和利用,实现传播和经济价值。

4、提升企业资质的砝码。

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能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同时,还是进行企业无形资产评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的重要支撑条件。

如果作品署名和温州版权登记相冲突,一般情况下,版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低于作品署名的法律效力。下面小编具体讲讲版权登记与作品署名冲突怎么处理。

首先,通常情况下,版权登记证书作为版权行政机构初步经过审核出具的正式证书,具有比其他证据较强的法律效力,但如果与作品的署名情况相违背,还是应该以作品的署名为第一准则。

其次,主要是因为版权登记证书都是作品完成创作后的一种证明,并不是创作完成时形成的一种文件。因此这种事后对著作权人权利确认的方式,不一定能够全面客观的反映出创作当时具体情况。考虑到申请注册版权的人可能并不一定是原作者,而国家版权登记中心也不能完全保证全部申请登记人的信息准确无误,所以登记证书上所记录内容与作品本身信息显示出来的情况相同,则登记证书可作为补充证据被采纳。若两者信息不一致,则无法被采纳为证据。

对大多数影视从业者而言,温州版权登记这个概念既熟悉又陌生,稍有些资历的影视从业者都知道版权登记制度的存在,很多人也都办理过版权登记,对版权登记是熟悉的;但版权登记有什么用?许多影视从业者是困惑的。立足于司法实践,以下将对版权登记制度作学理性探讨。

一、版权登记的法律渊源我国版权登记制度的直接法律渊源是《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由于本文的语境为影视相关产业,因此,计算机软件与著作权质权问题非本文的探讨对象。所以,本文只讨论《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所设定的版权登记制度。

二、版权登记的法律内涵《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中所设定的版权登记,又名著作权登记,是指依《著作权法》所受保护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作品的作者、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愿到著作权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登记机关核查后发放作品登记证。

三、版权登记的作品范围《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电视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以,电影与电视剧均属于可以作版权登记的作品范畴。除此之外,《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所设定的十三种作品均可以申请版权登记,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四、版权登记的法律意义

1、版权登记对著作权的产生并无影响,二者不具备实质关联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我国实行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便自动生成,依法受到保护,不需要发表或出版,更不需要登记,版权登记对著作权的产生不具有决定意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2、版权登记是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严格来说,版权登记最重要的意义就是诉讼中的证据价值,尤其对著作权权属纠纷所引发的诉讼具有补强证据的作用。

3、若版权登记与作品署名相冲突,正常情况下,版权登记的证据效力弱于作品署名的证据效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版权行政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出具的正式文件,具有比一般证据较强的证据效力,但其若是与作品本身的署名情况相违背,则还是应以作品署名为准。理由主要是著作权登记证书均是作品创作完成后的记载,并非创作完成当时形成的文件,那么,这种事后对权利人确认的方式,不一定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作品创作完成当时的情况。

考虑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人可能并非是全部作者,而版权登记机关也没有更有力的调查手段和程序保证所有登记权利人信息准确无误,所以当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信息与作品本身信息及其他证据反映出来的情况一致的,该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补强证据被采纳,若是相悖的,则无法采纳。”概括的说,作品上署名的证明效力强于包括版权登记在内的一般证据。对著作权权属而言,版权登记是初步证据,但也仅仅是初步证据。

4、完成版权登记的作品不当然成就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条件,换言之,版权登记项下的作品未必是“作品”。如在王贞月诉王彩菊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即认为:“著作权权利登记证书仅具有初始证据的效力,对证书项下作品的独创性要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现被上诉人举证证明的花型与上诉人登记的涉诉花型具有相似性,说明上诉人登记前已有类似花型在市场公开。上诉人的涉诉作品缺乏明显特性,无法达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要求达到的独创性。”严格来说,只有司法机关拥有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并定义“作品”的权力,版权登记机关无职权也无能力“审查”作品是否成之为“作品”。只要第三人有合理抗辩、充足的证据就可推翻版权登记证书项下作品的著作权定性。

5、版权登记并不等同于登记人对权利证书项下作品享有著作权。因为能够证明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众多,且证明效力有强弱,版权登记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种,若甄别登记人是否真的享有著作权,还需要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得出准确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所以,判断著作权权属存在一个可供选择的证据集合,行为人当尽可能多的收集证据以此综合判断才能得出合理结论。综上所述,版权登记虽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不可对其迷信,就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其所能产生的仅仅是著作权权属证明的初步证据作用。无论是登记人还是在交易中的相对人都应提高警惕,审慎对待权利证书项下作品权属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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