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软件著作权代理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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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软件著作权代理如何选?

作者:温州志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9 08:54:13

版权申请的人越来越多,大家对版权意识还是很在意的,申请作品版权不仅可保护自身权益,也是作品推广的开始,那么对于作品的版权登记材料的要求有哪些呢?以下与版权代理一起了解的一些情况。有什么资料要求进行作品版权登记?

1.按要求填写三份申请书(作品登记申请/作品登记表/权利担保书),提交作品的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想、作品的主要特征和内容等)各一份。

2.个人作者申请版权登记时,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版权登记时,著作权人还应提供著作权人(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件),还有创作者以及授权委托书件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版权登记时,还应提交合作伙伴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伙伴为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版权登记时,提供作者身份证复印件、版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件、聘用合同复印件和版权证复印件。

6.艺术或摄影作品申请版权登记时,申请者除提交以上所列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交两张作品照片(一张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并在上面盖上骑缝章,另一张随资料提交。版权登记的办理时限。注册机关受理注册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如需补充材料,申请人应在收到补充通知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充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

出版境外图书著作权合同登记程序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的规定,以图书形式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地区作品的合同需进行登记,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地区图书(包括翻译、重印出版)的,应与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版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包括中央级出版社)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地区作品的合同进行登记。

三、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与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地区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地方版权局登记。

四、出版单位在报送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以地方版权局要求为准);(二)出版境外图书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份数以地方版权局要求为准);(三)地方版权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如北京市版权局还要求提供: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版权页须译成中文并加盖法人印章)各一份。

五、地方版权部门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地方版权局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章后,退回国内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定期将合同的主要事项(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授权内容等,不涉及商业秘密)予以公告。

六、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国内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图书上注明合同登记号。合同登记号由图字:(地区编号)—年代—(顺序号)号组成。

七、出版单位为配合出版境外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由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

很多影视工作的创作者对于影视作品的归属问题还有一定的不解,其实影视作品著作权是一个比较有用的权利,影视作品在创作以后应该及时的申请作品著作权,只有将影视作品著作权才能对作品进行很好的保护,今天就让小编来为你科普一下关于影视作品温州版权登记的相关内容,也带您了解影视作品被侵权了要如何处理。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根据相关规定,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认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五点:

1、如无相反证据,以影视作品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2、未明确标明权属信息,无相反证据的,以在影视作品上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著作权人,无出品单位署名的,以署名的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3、行政机关颁发的各类许可证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人的参考,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权属的依据;4、无相反证据的,境外机构对影视作品权属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5、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合同约定的,依合同确定制片者及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影像作品侵权的认定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条件: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影像作品。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狭义上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其他权利,即著作领接权。著作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狭义上的著作权和著作领接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是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进行智力劳动的创作者,或通过继承、转让、许可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著作权的著作权人;著作权领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等作品传播者。

二、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具有独创性、初创性或原创性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

三、内容不同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其中,著作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著作领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包括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领接权具体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等。

四、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完成就可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著作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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