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影视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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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影视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作者:温州志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3 08:32:50

专利保护的是发明者的思想内容,授予专利的条件要求专利对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就意味着软件作品的“构思”可以得到保护。

第一,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形式,而不保护作品内容,而软件作品与传统的作品有所不同,其实质只是纯粹的科学原理和抽象的公式,是自然规律的直接反映,不同软件具有相同实质,软件间的区别大部分就在于构思,软件作品的构思不受保护,只有作品的表现形式受保护,即程序代码受保护,但若一软件作者费尽苦心独具匠心编写的程序构思、创意被他人抄袭,他人利用另一种编程语言翻译其作品(由于技术进步,可能出现以说明书等文字材料为基础复制软件的事件),按现行著作权法,创作人的脑力无法得到保护。

第二,著作权法只禁止抄袭,并不禁止两份独立创作作品的相似,对二人独立开发出来类似的软件怎样区别;怎么界定他人通过逆向工程分析法开发出的类似软件;对通过修改或改变语言形式制作的抄袭品、仿制品怎样处理,现行著作权法无所适从,善良的软件作品独立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将极容易受到损害,其症结同样是因为软件构思得不到法律保护。

第三,传统的著作权法只禁止他人为营利而复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并不禁止他人仅仅为个人使用而复制一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意味着购买、使用盗版软件并不在法律限制范围,此点正中盗版商、侵权者的下怀,法律不限制便等同于鼓励,盗版市场合法发展,软件作品所有人合法利益也就不可避免地将受到侵害。

第四,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作者的修改权,即他人无权对版权作品进行修改,而计算机软件需要在使用中不断完善,依照现行著作权法,修改意味侵权行为的产生,显然不合理。

第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个人)或者50年(单位)。反思一下,如果借鉴部分专利法的保护方式,以上的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首先,专利保护的是发明者的思想内容,授予专利的条件要求专利对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就意味着软件作品的构思可以得到保护,因为撇开了逻辑算法等自然规律,作者构思、创意也是利用自然规律得出的产品,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同时他人利用反向工程法复制作品的行为将容易认定得多,其次,专利保护的程度较高,一旦授予专利,他人便不得非法利用该项软件产品,从这一点出发,专利法能够有效地保护软件所有人的利益。

如果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到期了,那么补发或者换发该怎么处理呢?就让小编为你介绍一下吧。申请补发或换发软件登记证书的说明。

一、软件登记证或证明原件.副本丢失或损坏的,软件登记人可申请补发或更换;

二、登记软件为多个著作权人的,取得登记证后想申请复印件的,软件登记人可以申请补发或更换。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证的补发或更换步骤。填写补发或换发登记证申请表==登记机构制证==取得证书。申请补发或换发证书前,需先查询软件登记概况。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补发或更换所需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软件温州版权登记证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人身份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理由、软件登记证复印件和查询结果。如果在登记大厅现场办理,还需出示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否则不予办理。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表的补发或更换。申请人应提交网上填写和打印的申请表,申请表中的事项应按要求完整填写;申请人的签名应为原件,并与申请人的名称一致;

二、身份证明文件。(详见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内容);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补发或更换理由。申请人应提交书面陈述补发或更换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理由。

四、原软件登记证复印件。

五、查询结果。办理此类登记需要查询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是办理此类登记的申请文件之一;

六、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和联系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等内容应在申请表中明确。填写补发或换发软件登记证申请表的说明。本表适用于软件登记人申请补发或更换软件登记证书(证书)时的填写。本表是申请补发或更换软件登记证书(证明)的记录,由已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人和已完成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人填写使用。

一、软件登记的基本情况。1)应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转让合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中的软件名称、简称、版本号一致;2)选择补发或更换软件登记证书(证明)原软件登记类别;3)填写原软件注册的注册号。

二、补发或换发的原因。简明扼要地说明申请补发或换发的理由。需需提交证明,应附有相关附件。

三、申请人信息。A.申请方式:选择著作权人或代理人。b.申请人详细信息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全称、地址、营业执照号或者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写下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

四、代理信息。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应当写明委托权限的范围、期限等内容,并写明代理人的单位全称(或者个人姓名)、地址、营业执照号码(或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传真号码、E-mail,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代理人应与授权委托书的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一致。

五、申请人签名栏。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并承诺保证的规定。申请人为个人签名或者加盖人名章;申请人为单位时,请加盖公章,影印无效。

六、申请表自填写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系统将自动删除相关数据。申请人应及时申请登记。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证的补发或更换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补发或者换发软件登记证书的介绍了。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多久?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50年。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多久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一、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是什么软件著作权本身就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而要是细分的话,那么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就应该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是多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人的其余各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活动、使用许可活动和转让活动的发生,均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软件期满后,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该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即行终止。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之前进入公有领域: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而无合法继承者;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

哪些情况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画被录制。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里的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这里要注意出版发行的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里的出版也应当不以盈利为目的,且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知识链接:何为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情形下,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而使用的行为不需要担责,称之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在非商业及非营利性的教学使用中,对部分作品(包括已发表的且作者没有声明禁止使用的作品)在不影响或基本不影响其本身市场及潜在市场、作品价值的情况下进行的使用。

合理使用需要和法定许可使用区分开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用,但应当支付报酬的使用行为。包括:

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报刊、期刊社转载、摘编已发表的作品,出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看到,同样作为学习使用,个人学习不需要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编入教科书则需要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也需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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