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音乐作品版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温州志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1 08:29:39
软件著作权与计算机软件产品登记的区别
随着社会对知识产权的愈发重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更加强烈。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聊聊软件著作权与计算机软件产品登记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
一、相关机构不同计算机软件温州版权登记部门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产品登记:国内软件产品登记由各省市软件行业协会予以受理和认定。
二、目的不同软件产品登记的目的在于投放市场,确保拥有一个合法的身份。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属于目的在于确权,防止他人侵权并为今后追究第三方侵权留下证据。
三、保护期限不同软件产品登记保护期限为5年。软件产品登记的程序是先有著作权证和相关营业执照外加测试合格证书才能进行产品登记。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全国著作权侵权案的概况及特点
著作权侵权不仅困扰着权利人,同时也让法院深感头疼。本文就跟大家分析分析在我国著作权侵权案的概况及其特点。
一、著作权侵权案概况1、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年)》公开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33万件,2017年23万件,增长41.9%;其中著作权案件19万件,上升42.36%;2、法院判赔偿额度在过去五年显著提高:高赔偿额的案件频发,如花千骨游戏纠纷案一审判赔3千万;网易游戏案一审判赔2千万;3、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索赔标的额越来越高;4、审判标准和管辖法院逐渐统一:目前全国已经设立3个专门知识产权法院、20个知识产权法庭;5、审判规则区域明晰:从最高院到各地高院陆续出台相应的证据规则、赔偿规则、案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6、法院的判决书越来越精细化,经典的文书越来越多,裁判文书公开落到实处。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特点各地区都有发生侵权案件,虽然大体相同,但还是会有些许差异,小编以北京地区为例,讲讲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出的七大特点:1、案件类型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主;2、原告所属地域统计以北京为主;3、被告聘请律师比例相对较低,被告抗辩积极性不高;4、诉争标的摄影、图片类作品侵权比例较高;5、原告胜诉比例较高;6、判决支持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比例为12.2%;7、平均每件案件的判赔比为10.8%,判赔金额平均为19,507元。
著作权侵权也是会得到一些赔偿的这一点相信大家都知道,但是对于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了解的人却不是很多了,如果您对于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的知识比较的感兴趣,请跟着小编一起来阅读下面的文章内容吧,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版权登记的法律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对于版权登记的法律意义大家都清楚吗?不清楚的小伙伴快来看看本章内容吧!
1、版权登记对著作权的产生并无影响,二者不具备实质关联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我国实行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便自动生成,依法受到保护,不需要发表或出版,更不需要登记,版权登记对著作权的产生不具有决定意义。
2、完成版权登记的作品不当然成就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条件,换言之,版权登记项下的作品未必是“作品”。
3、版权登记是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4、版权登记并不等同于登记人对权利证书项下作品享有著作权。因为能够证明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众多,且证明效力有强弱,版权登记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种,若甄别登记人是否真的享有著作权,还需要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得出准确判断。
5、若版权登记与作品署名相冲突,正常情况下,版权登记的证据效力弱于作品署名的证据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温州版权登记证书作为版权行政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出具的正式文件,具有比一般证据较强的证据效力,但其若是与作品本身的署名情况相违背,则还是应以作品署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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