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作品版权登记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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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作品版权登记如何查询?

作者:温州志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0 08:15:11

如何保护网络工作版权?规则是什么?对于版权的传统媒体,可以直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互联网出现后,仅仅是基本的著作权法已经不能满足网络时代的需要。自1995年以来,中国在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出台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条例,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你必须分辨出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著作权相关法律中的法律和基本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基于著作权法的行政法规。通信权只是著作权的十三项经济权利之一。这是一种母子关系。网络时代如何保护专利权?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规定如下:

(1)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如果作者是公民作品,出版、复制、发行、出租、汇编、放映、电影、信息网络传播、展览等权利的保护期。获得报酬的权利是作者的生命加上他去世后的五十年,截止于他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其著作权将不再受保护。

大家经常看到一些版权侵权的案例,这主要是侵权者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使用版权,从而侵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一些作品已经有人申请版权,那如果大家需要使用,就必须得到版权人的授权,或者通过版权转让的方式,把版权的使用权买下来,谈到版权转让与版权授权,可能大家对这两者还是有些困惑,所以今天版权代理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版权转让与授权的区别吧。

这种权利归属的差异主要是授权不能转移著作权的主体,只是许可他人合法使用的授权协议。版权转让是著作权主体(主要是财产权)的变更,原著作权人在签订协议后,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

(1)版权转让后,原版权所有者不再享有被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成为新的版权所有者;但是,如果被授权使用了该作品,那么该作品仍然属于原版权所有者,被授权人只有权以双方同意的方式和条件使用该作品;

(2)转让通常是永久或长期的,而授权使用一般只限于短期;

(3)转让支付的报酬较高,而授权使用的报酬较低;

(4)版权转让后,受让人可自由选择何时、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作品,且无需承担使用作品的义务,被授权人必须按照双方同意的方式使用作品;

(5)版权转让是所有权利一起直接进行的转让,因此,在完成移交手续后,版权转让人与该版权并无任何关系,属于一种永久性转让,而授权使用通常只限于较短时间。

总而言之,版权转让和授权是有区别的,版权转让是将其版权转让给他人并收取费用,授权是其把版权许可给他人使用是要签订合同,注意许可哪些方面并用在什么地方等,版权人都是有要求的。更多版权内容尽在版权代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

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温州版权登记制度,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针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权利主体资格的认定

(一)注册证明在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中,原告一般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授权的发行人)。如果是前者作为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则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为适格的主体,证据一般为该软件的注册证明,依各国通例,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便产生,所以享有或行使著作权无需以是否出版或履行登记、注册或其他任何类似的程序为前提,但为诉讼起见,提供著作权来源国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或出版物以证明自己为著作权人,无疑为较便捷的途径。

如果是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则其应提供使用许可合同,如果合同就侵权诉讼的资格做了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可以按约定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一般而言,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只有在取得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形下或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放弃的情形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证与认证要求如果原告提供的著作权证明为域外形成的,为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1款对域外形成的证据要求,该著作权证明还必须经过权利来源国的公证机关或公证人的公证及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

(三)《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双边协议作为著作权人的外国公司或自然人,在提供该软件著作权在本国或第三国的注册证明书的同时,应确保其著作权的来源国与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与中国有双边协议,若两国均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则根据其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其可以直接享有中国的法律为其著作权提供的保护,即与中国的著作权人享有同等的待遇。若在双边协议中,约定有同等待遇或互惠的要求,则也可以受中国的著作权法的保护。

企业或个人在办理软件著作权提供什么材料?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自然人)都可以申请属于自己的软件温州版权登记,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软件著作权。那么,我们在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都要提供什么材料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来为大家介绍下企业或自然人在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提供什么材料的内容。

企业或个人在办理软件著作权提供什么材料

1、填写软件著作权申请表

2、提供鉴别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材料A、提交软件著作权的源程序和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提交全部文档信息。源代码每页不少于50行,软件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图片除外。

3、申请软件著作权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软件著作权申请人、代理人及联系人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4、软件著作权其他证明文件其他证明文件包括:授权书,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终止后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继承的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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