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作品著作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联系我们

  • 温州志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瓯海区作品著作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瓯海区作品著作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温州志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8 08:18:27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软件著作权也得到了相应的保护,那么软件著作权的取得需要登记吗,关于软件温州著作权登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这个条例在199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几个问题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没有登记,我们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

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一样,其著作权自创作完成或者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不论其是否发表,也不需经过。不过,软件最好还是办理著作权登记,因为在发生软件侵权案件时,登记对于司法机关认定权利归属、软件完成时间、确认侵权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行政机关确认软件产品性质及归属等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另外,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在经过著作权登记后,在经营中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很多人都知道,版权登记对于广大的创作者来说是一个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有效措施,但对于版权登记做了有什么用,更为具体的内容却并不了解。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番。版权登记做了有什么用?

1.版权登记的作用首先是明确版权的所有者是谁,从而保障作者或者作品的其他著作人与该作品有关的合法权益,例如当你的作品遭受抄袭时,版权登记就能证明该作者的所有权归谁。

2.版权登记有利于作品和软件的许可和转让,也有利于作品和软件的传播及其经济价值的实现。

3.可以保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抵押,入股或通过其他商业模式获利。

4.版权登记的作品实现属于自愿登记,作品不管是有还是没有登记,作者或者作品的其他著作人是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5.版权登记是作者或者作品的著作人允许可以使用我平和版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6.可获得政策优惠或补贴。版权登记相关问题:

1.全部作品都可以申请版权登记吗?有时候有些创作者会有这样的疑问,是不是全部做作品都可以申请版权登记,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如果有以下这些情况,作品登记机关是不予登记的;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申请了版权登记一般多久时间可以下证?一般个人或者机构亲自去大厅办理版权申请的下证时间为40-50个工作日,时间主要花费在资料整理、流程等方面上,如果是通过专业版权登记代理机构办理,最快可以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下证,并且在时间的选择上还有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2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等。最后再提醒各位,版权登记非常重要,如果不想你的作品遭受他人的侵权,请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自己的作品办理登记。

近几年,知识推动经济发展,商标、专利、版权登记的数量不断攀升,版权产业站到了市场经济比重的重要位置。表情包、短视频、网络小说、广告语、软件、游戏等各类作品都在进行安全登记。如果还有不知道哪些作品可以进行版权登记的朋友,看这里!下文对版权登记的作品进行了整理。

版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版权登记的作品通常需要符合以下几个特征:

1、作品应当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2、作品应当表达一定的思相和情感,且具有相对的完整性。

3、作品必须要有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只有原创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作品应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6、作品必须可以被复制,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版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如何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责任?网络著作权在著作权定律中是如何定义的?众所周知,著作权是一种基于文学作品的法定民事权利。那么,网络著作权在著作权定律中的定义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于传统作品,是指传统作品上传到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在第10条中增加了10多条关于著作权权利具体形式的规定,其中第12条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承认传统的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中享有受保护的地位。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种作品的数字形式。在网络环境下,其他在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性成果,应当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形式和新的数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法定许可条件,擅自复制、转载和传播他人作品,均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温州志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