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影视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温州志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4 08:46:24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怎样的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怎样的?关于这一问题,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一)在使用目的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行为是出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目的。允许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使用者的文化活动自由,基于非营利目的以如上方式使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符合该创作作品被放置于公共场所的目的。而且这类使用并不足以威胁著作权人的利益,反而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体现。因此,对于该条应强调使用目的的非营利性,并列明各种具体情形的使用目的。
(二)在使用方式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关于教学使用。当前教学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应将播放、表演这两种使用方式补充为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这样,有助于满足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满足聋哑人和盲人的受教育权。应当说明的是,以播放、表演方式使用作品不仅涉及作品的著作权,还涉及用于播放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和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之邻接权。第7项规定的公务使用的使用方式也应当列明。根据现实中允许的公务使用作品的一般情况,应将公务使用方式限定为复制和翻译,而不应包括表演、改编等其他使用方式。
(三)在使用主体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7项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所指国家机关,过于笼统,应加以限定。国外立法对于公务使用的主体的规定各有不同。德国将国家机关规定为法院、仲裁法院和警察机构。日本将国家机关规定为立法、司法机关。而大多数国家直接将公务使用的主体规定为: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机关。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在法条中明确公务使用的主体,并强调行为的目的是执行公务。
(四)其他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合理使用。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促进少数民族的教育和发展,但实际上却对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这一规定在其他各国立法中绝无仅有,与国际公约也很不协调。而该项作为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之一,限制着著作权,且限制的原因和合理性没有充分依据。国家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等形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翻译使用汉语言文字作品的报酬,而不应以立法的形式直接取消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缺陷:我国在立法仅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仅在外延是不周全的,而且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着适用模糊的缺陷。如我国《著作权法》对模仿和滑稽模仿、某些国家机构进行的演奏、插图目录等就没有相关的规定。《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就对个人复制的数量未加规定;第2项中对适当未做规定,对引用的数量和质量也未明确;第5项中对学校和少量的确切内涵未加限定等等问题存在。因而应对我国立法方式加以修正,否则不仅不利于司法操作,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发挥知识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作用。
网络著作权的特点是什么?在互联网时代,各种信息技术的出现为作者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网络著作权是他们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保护的权利。通常有2个以上的网络作者。那么,网络著作权的特点是什么?以下是我们提供的有关网络著作权的信息,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网络著作权的特点是什么?
1.网络著作权概念简介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中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权利。二是网络著作权1的特点,成文法确定相关著作权晚于相关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经常落后于时代的变化。
自互联网出现以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一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受到挑战。在网上冲浪后,作品成为了网上的共享产品。任何人只需一条电话线就可以完成这项工作,但是关于在互联网上调整著作权利益的法律还没有及时出台。在网络著作权的地位未被法律确认之前,司法实践中不得不引用大量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和传统经济的经营方式有很多共同之处。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用传统的手段抵御网络著作权的侵害,这使得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2)区域性著作权区域性是指根据某一国家的法律著作权受到保护的领土。著作权是自动生成的,没有授权,所以有些人认为著作权不是区域性的。传统的著作权方法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地区使用作品需要单独的许可,传统的著作权方法没有域外效力。然而,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则。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无法判断应该遵循哪一个法律,哪个领域应该有效,所以网络著作权的区域性几乎消失了。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使人们可以不受地域的限制订购书籍。利用版权的区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的做法受到了挑战,著作权的区域性受到了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全面冲突。
(三)独占著作权独占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和享有该著作权的权利。因为著作权并不排斥其他人创作相似或相同的作品,所以与专利和商标相比,它的排他性相对较弱,但这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没有排他性。当作品在线时,意味着它可以被使用,它的著作权拥有能力几乎为零。作品上线后,无形、高效、便捷、流行,同时也大大削弱了著作权的排他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用户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得到的版权信息不够充分,使用作品的条件也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很难理解他们作品的使用,更不用说控制他们作品的不合理使用。此外,数字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而且经过特殊处理后比原件还要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空间,也使得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在这方面,网络著作权没有排他性。
(4)表现性传统作品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籍、文字作品、艺术作品和报纸。然而,随着互联网上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艺术作品和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集中在一起,很难将它们分开。最终作品可能包含几乎几种类型的作品,所以仅仅应用传统作品的分类是不够的,比如音乐电视和FLASH作品。一些学者建议建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来说,网络著作权的表达颠覆了区分著作权类型的传统意义。
版权是作者和其他权利人实际享有的,可以直接给他们带来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那么温州版权登记的范围是什么呢?同时,版权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在本文中,小编将逐一回答你的问题。
一、版权登记的范围是什么?
著作权登记包括以下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艺术和建筑作品;
3.口述作品;
4.摄影作品;
5.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6.计算机软件;
7.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9.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二、版权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1.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单位申请)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2.提供一式两份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样本和版权登记确认;
3.签订委托合同,缴纳注册费(官方费用和代理费);在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栏中盖章,不需要填写。
著作权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那么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好处?
一、可以帮助著作权人确定权利归属。
二、可以在作品被侵权时,能够进行维权。
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对一些没有发表或不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著作权登记内容,如著作权证书可起到类似证明作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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